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深圳约定管辖。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深圳约定管辖。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深圳约定管辖。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