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办理条件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办理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表;
2.会议纪要;
3.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5.银行账户撤销通知书;
6.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
申请流程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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