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办理步骤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0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注销相关批复;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注销相关批复;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办理入口
相关内容:
声明
1、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
2、本网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留言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本站编辑修改或补充。
4、如本网站转载的作品涉及版权问题,请原作者持相应版权证明与本网站联系。
- 上一篇: 2019年第24号台风“娜基莉”生成
- 下一篇: 深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