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试用期满,向单元提转正的事.被公司拖了一个礼拜才告诉我暂时不克不及转正,不外能够耽误试用期再考虑考虑.
我觉得如许做不合理.因为至少公司应该提早通知我.并且我看了有关材料,才晓得我进公司时就应该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若是员工前提不适宜公司应该提早30天书面通知员工.
但是我进公司时,公司只与我签定了试用期合同(有关材料说公司如许就是违法的).
我想让公司给我补偿,但不晓得有没有深圳市相关法令做为根据.补偿的尺度是如何定的?
请列位大侠明示,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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