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功案”中做假证的“证人”能否负法令责任呢假证?
依我之见逐个虚假诉讼案中做假证的人假证,能否要承担法令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法令责任(功名)?必需经原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本案因涉嫌虚假诉讼立功,经合议庭合议现裁定本案中行审理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后公安机关受理人民法院移送该案件质料经审查决定立案后,依法有权传唤涉案的所有当事人丶证人丶经侦查末结及移送查察机关审查以“虚假诉讼功”提起公诉丶并经法院刑事法庭审理查明该做“假证的证人”:
——若是该虚假“证人证言”系与本虚假诉讼案件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该“证人”事前己明知本案系造造假证欲不法占有别人合法财富或进犯别人合法权益的假案件,而该证报酬了犯警目标仍与所谓的“原告”共谋造造假证丶并分工摆设到庭以第三人的身份供给所谓“证人证言”,并且,该虚假的“证人证言”在该虚假诉讼功案中的该“证言”具有根底性丶关健性做为的话假证。该“证人”之行为性量就不单单是证人,依法应当以该虚假诉讼功犯的“共犯”论处,即以正犯(主犯)身份论处。
逐个若是该虚假“证人证言”,并未事先参与本虚假诉讼案件的共谋和分工摆设丶出庭做假证言是碍于伴侣和亲情的人情丶没有本人谋取私利的主不雅成心丶其证言的感化非本虚假诉讼案件的根底性丶关健性证据,仅仅具有辅助丶邦助性假证。那么,该“证人”成心供给假证言的行为,仍已经涉嫌构成虚假诉讼功的“邦助犯”,即从犯,关于从犯法令上规定能够从轻丶减轻惩罚。
逐个若是该虚假“证人证言”,系由本案主犯或其别人员棍骗丶威胁所做出的虚假证人证言,依法该“证人”因主不雅上没有做假证波折司法诉讼的成心,因而,该“证人”被他棍骗胁迫做假证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依法不予追查该“证人”的刑事责任假证。
以上定见仅供参考,不妥之处请见谅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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