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方案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深圳市方案生育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元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度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深圳市方案生育条例。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度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赐与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两边所在单元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根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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