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元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头、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配合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克不及列为配合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配合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零丁构成家庭或者到达规定年龄后以独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立和办理暂行法子。
年满35周岁的独身居民契合前提的,能够以小我名义提出轮候申请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立和办理暂行法子。 (二)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能够以申请人配头的身份做为配合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获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两边均需深户),只能做为配合申请人一并申报。
(三)申请人参与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立和办理暂行法子》施行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立和办理暂行法子。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规定的人才的,参与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法子规定的年龄限造;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属残疾人结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分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造。
(四)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在本市未购置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助政策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立和办理暂行法子。 (五)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立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让渡过或者因离婚朋分过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及其配头无违背国度方案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背国度方案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承受处置并自处置之日起满十五年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立和办理暂行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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