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契合下列前提之一要求生育的深圳方案生育条例,经批准能够按方案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方案生育医学判定组织判定深圳方案生育条例,报省辖市方案生育医学判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克不及生长为一般劳动力的;
(二)经判定患不育症深圳方案生育条例,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两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深圳方案生育条例,身边只要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持续处置矿区井下采掘功课五年以上深圳方案生育条例,只要一个女孩,且继续处置井下采掘功课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深圳方案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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