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转发家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规定:
一、对为安设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创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注销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随军家属就业安设法子。
二、对处置个别运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注销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小我所得税随军家属就业安设法子。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需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需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够表白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分应停止响应的审查认定随军家属就业安设法子。来源于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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