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需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版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元证明(包罗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它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打点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存案休学证明。
2、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告假(包罗病假、事假)时间超越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克不及到校上课的,应打点休学手续休学证明。患有流行症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元认为不克不及使其在学校停止一般进修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3、学生因出国投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打点休学手续,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版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质料,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一年休学证明。学生的有关质料由学校保留备查。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证明。休学期限以一年为期。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克不及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打点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市教育局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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