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矫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未获得运营答应,私行处置或者变相处置网约车运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利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收集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收集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处置网约车运营活动的收集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办理暂行法子。那一条不难理解,次要就是针对网租运营的公司,而非针对小我。但若是小我有类似行为的,也将遭到同等惩罚。所以,从整体来看,该条目不是针对谁(公司或小我),而是专门为“不法”二字而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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