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也是有行政惩罚权的; 卫生局行政惩罚 条例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赐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峻的,撤消其执业证书;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违背卫生行政规章轨制或者手艺操做标准,形成严峻后果的;” (二)因为不负责任耽搁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形成严峻后果的;” (三)形成医疗责任变乱的;” (四)未经亲身诊查、查询拜访,签订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灭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私行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的;” (六)利用未经批准利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根据规定利用麻醒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停止尝试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形成严峻后果的;” (十)操纵职务之便,索取、不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合理利益的;” (十一)发作天然灾祸、流行症流行、突发严重伤亡变乱以及其他严峻威胁人民生命安康的告急情况时,不平从卫生行政部分调遣的 (十二)发作医疗变乱或者发现流行症疫情,患者涉嫌危险事务或者非一般灭亡,不根据规定陈述的龙岗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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