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付出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付出周期不超越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付出日不得超越付出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付出周期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付出日不得超越付出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付出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付出日不得超越付出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深圳市工资付出条例。
工资付出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歇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做日付出深圳市工资付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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