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齿与方案生育条例》
第五十条 区主管部分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育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深圳方案生育条例,对男女两边别离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育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育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育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两边别离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育费深圳方案生育条例。
社会抚育费以生育行为发作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收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深圳方案生育条例。被征收人上年度现实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收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门应当根据超出部门的两倍加征社会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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