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删去第(二)项深圳方案生育条例。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深圳方案生育条例。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契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齿和方案生育行政部分应当在十五个工做日内批准”深圳方案生育条例。
四、增加一条做为第五十八条:“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深圳方案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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