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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赋闲保险浮动费率办理暂行法子》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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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赋闲保险浮动费率办理暂行法子的通知原文:
各区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市政府曲属各单元:
《深圳市赋闲保险浮动费率办理暂行法子》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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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社保机构每年1月将纳入赋闲保险费率浮动范畴的用人单元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任何组织或小我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市社保机构应在5个工做日内复核并对异议失实的予以调整。
第八条 上一年度用人单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不纳入昔时度浮动范畴:
(一)未全员参与赋闲保险的;
(二)欠缴赋闲保险费的;
(三)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或未及时报送非自愿中断就业名单,以致职工无法领取赋闲保险待遇的;
(四)参与赋闲保险未满12个月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
第九条 上一年度用人单元故弄玄虚,为不契合参保前提的人员打点赋闲保险参保手续的、虚报非自愿中断就业信息的,昔时度和下一年度不纳入赋闲保险费率浮动的范畴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
第十条 用人单元认为市社保机构未依法调整赋闲保险缴费费率的,能够要求市社保机构出具书面决定书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平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期间、诉讼期间不断行施行该费率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
第十一条 本暂行法子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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