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园林办理,按照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开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情况,美化生活情况,适应公家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安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令、律例,连系四川现实,造定本条例园林办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造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立、庇护和办理园林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园林办理,包罗以下六类:
2019年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一)公共绿地园林办理,指终年开放供公家游憩欣赏的各类公园和陌头绿地;
(二)单元从属绿地园林办理,指机关、团体、队伍、企业、事业单元的绿化用地;
(三)栖身区绿地园林办理,指栖身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消费绿地园林办理,指为城市绿化消费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园林办理,指公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平安等防护目标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光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天然地貌,美化和改善情况的林地园林办理。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同一规划、配套建立、分期施行、各负其责,专业办理和群寡办理相连系的原则园林办理。
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做的指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立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鼓舞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辈手艺,进步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手艺和艺术程度园林办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做园林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做,负责组织施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立、庇护和办理园林办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元和有劳动才能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度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园林办理。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队伍、企业、事业单元应当因地造宜造定本单元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开展屋顶绿化和垂曲绿化,创建园林式单元园林办理。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做中成就显著的单元和小我,由人民政府赐与表扬和奖励园林办理。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配合体例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园林办理。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罗:开展目的、规划、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目标和近期建立规划园林办理。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现实动身,按照城市开展需要,合理摆设同城市生齿和城市道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空中积园林办理。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本地特点,操纵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汗青文化遗址等天然人文前提,合理规划,对峙改善城市生态情况与丰硕城市景不雅相连系的原则园林办理。
第十二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目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笼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空中积不低于三平方米园林办理。远期目的为:人均公共绿空中积不低于七平方米。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用空中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目标为:
(一)旧城革新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财产区内的大中型贸易和办事设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立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馆、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园林办理,此中,新开发建立区内的栖身小区人均公共绿空中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病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峻的企业、事业单元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手艺标准停止绿化园林办理。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立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园林办理。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根据公园性量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园林办理。公园绿化用空中积应当占总用空中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越总用空中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城市消费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立的需要,其用空中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园林办理。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想应当继承优良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表里先辈经历,表现时代精神和处所特色,包管设想量量,进步设想程度园林办理。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园林办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造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存案园林办理。
第十八条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想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审批园林办理。
(二)面积不敷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米)的,由区、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审批园林办理。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古典园林,其恢复、庇护规划设想,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审批园林办理。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栖身区绿地、光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想计划,应当契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园林办理。
单元从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体例施行,由该单元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应当监视查抄,并赐与手艺指点园林办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各级各类公园和古典园林的总体规划设想,确需变动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园林办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想,应委托具有响应资格证书的设想单元承担园林办理。
工程建立项目标从属园林绿化工程设想,根据根本建立法式审批时,必需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参与审查园林办理。
第三章 建立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想停止建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空中积园林办理。城市公共绿地和栖身区绿地的建立应以动物造景为主。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立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消费绿地、防护绿地和光景林地园林办理,由其主管部分负责;
(二)单元从属绿地由该单元负责;
(三)旧城革新区、新开发区栖身区的绿地园林办理,由革新或开发单元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对各单元的园林绿地建立应当监视查抄,并赐与手艺指点园林办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建立应当兼顾管线平安利用和树木一般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类管线及其他城市设备连结规定的平安间距园林办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室第区项目标配套园林绿化建立资金,应当按照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尺度,在其根本建立投资中同一摆设园林办理。
工程项目标从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想,配套施行,并在基建工程完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使命园林办理。
对未完成绿化使命的,责令期限完成园林办理。过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分停止绿化,并对责任单元按现实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响应资格证书的单元承担园林办理。绿化工程完工后,应当经建立单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利用。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空中积确因前提限造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尺度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空中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立,其收取利用办理法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园林办理。
第二十九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逐渐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美游憩设备园林办理。街道绿化应当重视遮荫滞尘、削弱噪声、粉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 办理
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地办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光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或其主管部分负责;
(二)单元从属绿地由该单元负责;
(三)栖身区、栖身小区绿地园林办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按照现实情况确定的单元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消费绿地由其运营单元负责;
(五)临街的单元和居民住户负责办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元或开发区内的地盘利用权单元负责园林办理。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改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量或者毁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园林办理。
确需改动城市园林绿地利用性量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地盘办理部分打点用地手续,同时抵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园林办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私行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期限偿还园林办理。
因建立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地盘办理部分打点手续园林办理。占用期满后,占用单元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组织恢复。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备园林办理。
因建立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并根据国度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纳其他弥补办法园林办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办理单元,应当成立、健全办理轨制,连结树竹花草茂盛、园容整洁漂亮、设备齐备无缺园林办理。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单元,都应加强对园林动物病虫害及其他天然灾祸的防治园林办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办理部分办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收园林办理。
各单元应当按照单元的绿化使命和养护尺度,摆设恰当的绿化办理经费园林办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办理部分和树权单元,对阻碍交通、管线、房屋平安的树枝应及时剪除,连结规定的平安间距园林办理。交通、管线单元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平安的,应与树权单元协商,及时修剪。此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打点手续。
因不成抗力以致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平安时,有关单元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陈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和绿地办理单元园林办理。
第三十八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汗青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园林办理。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同一办理,别离养护园林办理。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规定庇护范畴,加强养护办理。在单元管界内或者私家天井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元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负责监视和手艺指点。
严禁砍伐或者迁徙古树名木园林办理。因特殊需要迁徙古树名木的,按上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出格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汗青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分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园林办理。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园林办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和权属单元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立和办理,不得调用园林办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攻讦教育不矫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受权单元责令期限加倍补栽;过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园林办理。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想停止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停行施工,期限矫正或者采纳其他弥补办法园林办理。
第四十二条私行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受权单元责令补偿丧失,并视其情节轻重赐与攻讦教育或并处补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园林办理。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备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受权单元责令停行损害,按重置价补偿丧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园林办理。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改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量或者私行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现责令矫正,期限退还,恢复原状,补偿丧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园林办理。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形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缴纳;过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园林办理。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越批如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偿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园林办理。
第四十四条砍伐、私行迁徙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以致古树名木遭到损伤或者灭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或其受权单元责令停行损害,补偿丧失,逃缴不法所得,对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间接责任单元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赐与治安办理惩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条例》有关规定惩罚;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园林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惩罚机关负责收缴,按《四川省罚款和充公财物行政惩罚办理法子》施行园林办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和其受权单元的工做人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赐与行政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园林办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平的,能够自接四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惩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平的,能够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告状园林办理。当事人也能够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过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告状又不履行惩罚决定的,由做出惩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施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园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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