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是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络函》和《学生本质评价手册》或《成就单》
2、第二的是《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转学联络函。
3、第三个是户口本、学生本人身份证(儿童证)转学联络函。
4、第四个是房产证或合法购房合同(需查看缴款发票、银行按揭手续)或现栖身地街道租赁办出具的在本学区租房一年以上的合同转学联络函。
5、第五个是方案生育证明 ①但凡独生子女的需供给《独生子女证》转学联络函。
转学需要打点的法式:
1、第一步是凡契合转学插班前提的学生转学联络函,到原就读学校(A校)开具《转学联络函》;
2、第二步申请者的监护人填写《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
3、第三步是申请者的监护人照顾《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转学联络函》、入学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现栖身地学区学校(B校)申请学位,并验核质料转学联络函。
4、第四步是受理插班申请的学校(B校)给“同意插班的学生”开具《转学联络回函》;
5、第五步教育局按照各校的学位情况提出改派定见后,将该生的《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返回受理注销的学校(B校)转学联络函。
6、第六步原就读学校(A校)在收到《转学联络回函》前,应当保留该生的学位转学联络函。
7、第七步,受理注销的学校(B校或C校)在开学一周内将本校《转入(出)学生名单汇总表》及《XX区中小学生转学插班学位申请表》《转学联络函》等入学材料整理好,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送根底教育科审核,不定时上报审批、手续不全者不克不及获得学籍转学联络函。
8、最初一步是有转出和领受插班生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校学生活动情况录入《学籍办理系统》转学联络函。
新学校的领受证明,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区教体局签字盖印证明有转出和领受插班生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校学生活动情况录入《学籍办理系统》转学联络函。 新学校的领受证明,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区教体局签字盖印证明。
扩展材料
第三章 学籍变更办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更的详细前提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分按照国度法令律例和本地现实统筹造定转学联络函。
第十二条 一般晋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转学联络函。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作变革,学籍停止转接或学生结业(毕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质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转学联络函。学籍主管部分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更信息停止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学联络函,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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