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学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转学联系函。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联系函,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联系函,经就读学校所在地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3.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转学联系函,经在读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4.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转学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转学联系函。
(二)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转学应在相同类型(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相同录取批次的高校之间进行;
2.原则上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转学转学联系函,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且转专业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
3.转学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高校当年相同或相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
4.因家庭发生变故或水土不服需跨省转学的,原则上只能转回生源地高校转学联系函。同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以水土不服为由申请在同城高校间转学;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不得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录取为五年制大专的学生,由职成教处、高教处联合审核确认转学联系函。
(三)有下列情况的学生转学联系函,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和大学三年级及以上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未按录取数据招生转学联系函,在就读学校无学籍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转学联系函。
二、转学程序和受理时间
(一)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转学联系函。
(二)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先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学联系函。待以上审核全部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工作,受理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1日转学联系函。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受理。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工作一律由转出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办理,不受理任何个人委托办理的学生转学材料。
(四)学校办理转学确认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转学申请表》一式4份(跨省转学一式5份),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录检表1份;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学生表现鉴定书1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符合转学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转学联系函。
三、工作要求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学生转学工作,进一步明确学生转学工作职责和审查流程,实行学校领导负责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转学联系函。学校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把工作职责落实到校领导、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
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提供学生的转学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转学联系函。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转学申请,学校领导不得签批。凡不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审核把关,违规审批学生转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高校,省教育厅将停止办理其转学手续工作,并向全省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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