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做伤亡事故统计。
5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6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责任对等,分别进行统计。
7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跨地区施工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抄送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9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伤亡的非本企业人员填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10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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