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模板可参考下文:
关于XXX同志的随军申请
XX支队(大队、团)领导:
我叫张三,山东平度人,1998年12月入伍,中共党员,历任战士、班长、排长、副中队长,现任天津消防总队南开支队司令部参谋,上尉警衔随军家属政策。本人配偶李四,女儿张春香,户籍所在地山东平度。本人2010年12月由正连10档晋升为副营9档,符合军人家属随军条件。
现提出申请,请领导批示随军家属政策。
申请人:张三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如下:
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随军家属政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随军家属政策。
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随军家属政策。
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人员和空中战勤人员)随军家属政策。
驻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队的副营职(含副科级、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干部;驻北京市其他区(县)部队的副营职或服现役满15 年以上的干部随军家属政策。驻京部队三级军士长以上士官和空勤干部家属随军条件,分别按第一条、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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