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货车司机倪万辉驾驶自己的货车与妻子一起进藏,途经被称为“生命禁区”的五道梁路边休息时,因高寒缺氧而双双离世驾驶证业务。倪万辉夫妇的死,引起社会各界巨大关注,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今夜面孔》给予跟踪报道,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并及时安抚,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捐助,更是在货车司机群体中引起不小震动,余波久久难以平静。
从中央电视台的详细报道中,了解到倪万辉与妻子四个半月未进家门,独自开车最长时间达4天4夜,去世前连续驾车两三天,经过复杂路段时,实在是撑不住才停车休息驾驶证业务。倪万辉夫妇的离去,外界都认为是青藏公路地势险要,高山空气稀薄才发生的悲剧。殊不知,在货车运输业内,众运输企业和司机都明白,倪万辉夫妇的死,是现行驾驶证降级管理制度弊端的牺牲品。
2013年1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第68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在货车司机和交警执法中引起广泛争议驾驶证业务。小编时任公安部交管局警风信息员,3月30日,给公安部交管局写出书面反映材料,可惜小编人微言轻,反映材料虽得到公安部交管局的重视,相继催生了《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缓解了驾驶证随意记分现象,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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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小编组织由河南、山东、河北、山西等地200余名司机,联名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关于提请对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依法进行审查的建议》书面申请书驾驶证业务。可惜,我国违宪审查申请制度不健全,时至今日如石沉大海,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近几年来重型货车激增,A2驾驶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货运市场需要驾驶证业务。特别是A2、A1驾驶证金字塔一样管理模式,A级证只能从B证中增驾,且每个省只有少数地市才能办理此项业务,导致增驾费用高(增驾费用基本愈万)时间长,增驾地点少,相当艰难,又遇最严记分制度,每年大量A级证降级,大量A级证驾驶员失去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致使目前持有A级证驾驶员极度匮乏,很多地方运输市场中出现了重型货车多,A级驾驶员难觅现象。物以稀为贵,驾驶员也不例外,持A级证驾驶员工资比B证翻倍增长,再加上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缩小,很多车主为节省开支,纷纷独自驾驶原本需要二人才能驾驶的重型货车,周游全国,疲劳驾驶就此相伴而生。
独自驾驶重型货车驾驶员,每天开车大多在12到15个小时,多的达18个小时 驾驶证业务。家中有人照看孩子或孩子大了不需要照看的,驾驶员老婆就跟车陪同,为的是丈夫能在睡觉时照看车辆,不被偷油、偷轮胎,睡个安稳觉。因此,重型货车中独自驾驶、像倪万辉一样夫妻车和“大证配小证、实习证”的现象,在重型货车运输中高达60%左右,驾驶员高强度疲劳驾驶是不争的事实。
从最严的驾驶证记分降级制度执行以来,广大货车驾驶员开车如覆薄冰,唯恐宝贵的12分稍有不慎会被记完,失去饭碗驾驶证业务。一旦车辆被扣欲记分,非等候驾驶证记分清零才去处理,把货车白白停放数月的屡见不鲜。一些违规驾驶员,为规避记分,采取不当手段,行贿执法人员,助长了“公路三乱”,面对有争议的记分罚款,司机诉讼交警对簿公堂,信访复议事件陡增,警民关系趋于紧张。
严厉的记分记分降级制度的实施,对基层交警执法并没有带来多大益处,为减少驾驶证记分执法难点,基层有良知的交警疲于应付之装,交警执行记分制度早已陷入半瘫痪状态,变通处罚成为常态,执法的严肃性无法保证,这在基层执法中早已是公开的秘密驾驶证业务。
不容回避的是,现实运输中类似倪万辉一样独自驾驶重型货车,因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日趋增多,给众多家庭造成了伤害驾驶证业务。据小编了解到,前期某省高速公路上接连发生三起重大交通事故,均是后车追尾,分析其事故形成,皆因“疲劳驾驶”所造成的。虽然,交通法规有明确规定,连续驾车不能超过四个小时的,独自驾车的货车司机,为了规避这一规定,只好是临近4个小时停车休息20分钟继续前行,疲劳驾驶管理规定最终不能落实到实处。
随着社会的进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证记分降级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适时修改,才能更好服务于社会驾驶证业务。如果,倪万辉车辆是当初两名驾驶员驾驶,他不至于停车在生命禁区休息,更不会夫妻双双失去生命。只有改变现行的不合法、不合理的驾驶证降级记分制度,才能改变货运市场的明天。但愿,倪万辉夫妇之死,能引起高层重视,采取应对措施,与时俱进,改变驾驶证记分降级制度,才能使运输市场健康发展,重型货车司机的明天才能更加美好!
附:1、2013年3月,给公安部交管局的文字材料反映信原文驾驶证业务。
关于修改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情况反映
尊敬的交管局领导:
您们好驾驶证业务!
自1月1日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交规》)实施以来,社会反响巨大,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提高,驾驶员的遵法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交通违法行为显著下降,缓解了道路通行压力,减少了因不规范驾驶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更好的保障了驾驶员和路人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驾驶证业务。
针对《新交规》实施新旧交替的时段,存在驾驶员的驾驶陋习一时难以纠正、法制意识较淡薄、社会公众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仍然很差,交通管理者的执法理念、素质、方式有待提高,目前实施特别是严厉的计分行为,对营运车辆的正常经营影响较大,矛盾十分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已出现危及社会稳定的苗头驾驶证业务。
根据本人对数省执法部门的法制人员、运输企业老总和上千名驾驶员的了解驾驶证业务,我以为目前《新交规》)实施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严历计分行为与法律不衔接:
在运输中最为普遍的“超载”行为,由于国家在公路收费、路政管理中与交警认定的“超载”不统一,收费站的收费标准预收高额的过路费,路政部门许可按轴定量行驶,交警部门再处罚“超载”则为合法不合理驾驶证业务。如果按照超载计分处罚,数趟运输驾驶员光“超载”一项分数即被记完。反之,不计分不处罚,则执法不严有失《新交规》的严肃性。
二、《新交规》缺乏实施细则和执法规范驾驶证业务,各地执法标准难统一,罚不依法,执法犯法现象屡见不鲜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在基层的执法中因为没有具体的解释,仅凭执法人员素质和理解处理,出现的偏差和误解在所难免,太大的弹性空间容易滋生腐败造成公路三乱驾驶证业务。
如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等,成为基层交警乱罚款的热点,争议不断驾驶证业务。
三、各地频出土政策驾驶证业务,法外执法不合理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形象违法作出超越法律的规定,则成为交警的处罚依据驾驶证业务。如湖北省襄阳市207国道和陕西省的商洛市境内的312国道,在收费站没有取消时期,对货车不分流不禁止。收费站取消后,没有其他城市绕行路线就禁止货车通行,将车辆全部逼上高速行驶,即使夜间也不许通行,甚至到该城市卸货的车辆也难免被罚扣分。
在陕西的榆林、延安和山西吕梁盛行数年的仅凭市政府的规定,为治理车辆拥堵,则按照“交通管制处罚”,罚款2000元扣6分,明为治堵良方,实为执法部门创收和迎合主管部门领导驾驶证业务。
这些土政策罚不依法,执法犯法驾驶证业务。破坏的是法律尊严,损害了公安部门的公信力,侵犯了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现《新交规》对此类问题制止不了,则违背了《新交规》修改的初衷。
四、驾驶证降级过于严厉驾驶证业务,执法能否以人为本:
《新交规》第68条规定了驾驶证降级换证情形,其中“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行为,在营运车辆中驾驶员根本无法接受驾驶证业务。因为,中国地域辽阔,路况复杂,交通标识标线不完善,公民的交通守法意识淡薄,执法部门的执法理念、素质都不能与《新交规》与时俱进,按照《新交规》执法,营运车辆将无法行驶,驾驶员持证不敢开车的局面。
如,常见的违法行为经济处罚是200元扣分12分,即简易处罚程序处罚,不需要书面的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和听证事项,但是12分即属于降级范围驾驶证业务。尤其对于一个营运的客车、牵引车驾驶员被扣12分不亚于受到10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目前持A1、A2驾驶证工资在5000元之上,而持B类驾驶证的工资多在2000元左右,A1、A2驾驶证降级后3年后方可增驾,而增驾的直接花费在万元之上。一个客车、牵引车驾驶员一旦被扣12分降级后损失8-9万,对一个贫穷的农村家庭其影响之大可想而知,生活中,90%的货车驾驶员,是一家人赖以生存经济支柱,一人开车养活全家,一旦被扣12分降级后,改变家庭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来源,造成社会不稳定,易发过激事件。
自2009年停收养路费之后,牵引车激增,持A1、A2驾驶证驾驶员需求大增驾驶证业务。而2004年后实施了驾驶证详细的分级管理,持A1、A2驾驶证须经多道门槛方才增驾,技术尚可的B类驾驶证驾驶员时间未到不能增驾拿证,合法持证驾驶员可能技术不好,精力充沛、合法持证且技术好的驾驶员成为稀缺资源!
《新交规》实施后受到降级处罚的合格驾驶员剧增,合格驾驶员补充过缓,驾驶员增长速度低于减少速度,合格驾驶员更加难求!苦于找不到合适驾驶员,很多地区牵引车主无奈之下,请一个技术好的没本或准驾车型不符驾驶员外加一个技术或者精力不好的合法持证驾驶员来开车驾驶证业务。这样做的隐患是,肇事后保险公司不理赔,其负面影响巨大,也客观上造成社会稳定的隐患。
现在多地出现客运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驾驶员工资不断上涨,仍然有车无人开,车辆检验时违法计分没有驾驶员承担驾驶证业务。驾驶员的分数将是宝贵至极,哪怕不开车,也不愿意扣分,车辆检验不能签章,营运车辆停驶现象已经越来越多。
综上所述,《新交规》对于降级的处罚过于严厉,与法律也不配套,客观上背离了以人为本的执法执政理念驾驶证业务。
五、基层单位执法方式跟不上形势:
问题最多争议最大的是,技术监控的拍照过多过滥,不合法不合理,驾驶员守法无空间驾驶证业务。常见的公路在特定的区域限速即作为测超速罚款,上坡测超低速,下坡测超速,隐蔽测速,不管公路的破损车辆颠簸难易行驶,拍照超低速罚款,不告知重复违法连续处罚的现象。
如,宁夏的个别高速公路破损,驾驶员普遍反映车辆无法高速行驶,然而测低速罚款照样进行,据本人核实最多一台车在82天内测超低速227次,从无告知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驾驶证业务。类似种情况在全国较为普遍,由于没有及时告知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无法制止。
以上,是本人对《新交规》实施以来收集到情况,现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营运车辆的违法记录计分行为无法处理,个别地方已经有营运货车、客车因计分不能处理不能检验,不检车继续行驶或者停驶,未检验车辆肇事后保险不能理赔影响社会稳定,正常的车辆交易也不能进行,而更多的驾驶员还不知道已被扣分,当知道已被扣分10分左右就弃车不开的局面驾驶证业务。
根据本人与多地执法部门交流驾驶证业务,广泛听取驾驶员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调整驾驶员计分行为分步实施:
让《新交规》有个适应过度期限,计分处罚行为规范,对记满12分的驾驶证降级进行修改,属于主观故意过错严厉,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目的,降级少用慎用驾驶证业务。
大力宣传《新交规》实施具体规定,让交通参与者知道《新交规》内容,驾驶员熟悉《新交规》基本知识,分段实施,稳步推进《新交规》的落实驾驶证业务。
2、规范测速处罚:
部分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国道、省道经过的学校、街道、村庄,限速行驶速度减少交通事故,驾驶人和民众都能理解和接受驾驶证业务。但常见的特定区域限速,限速标准不统一不醒目,即作为测速处罚点,途经此地的驾驶员看不到限速标识,不熟悉特定区域限速规定,被测速处罚争议最多。
制止上坡测超低速,下坡测超速和路面破损路段测速的做法驾驶证业务。《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所谓的公路上坡和下坡即不属于正常路段,车辆适当快、慢也是情理之中,应该限速提醒标识明确,但不能作为测速处罚地点,人性化执法,减少争议。
3、出台限期告知违法行为:
同一地点同样的违法行为,限期告知违法行为人,否则不得连续处罚驾驶证业务。借鉴《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达五次时,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作《道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法律审核后,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送达”和 《河南省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 违法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监控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发出全省统一制式的《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未按规定时限发出《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的,不得进行处罚的规定。
4、明确认定标准、制定执法规范驾驶证业务,完善实施细则、实行刚性执法:
实践中,常见一些模糊笼统的规定,往往成为罚款的乱点和争议的焦点驾驶证业务。像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行为,仅凭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来认定,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执法人员难操作,驾驶员也不理解不接受,应尽快出台具体规定。
公路列车运输中最为常见的是,牵引车前牌照清晰,挂车后牌照明确,放大号符合要求,而牵引车后牌所处位置受车辆颠簸和灰尘污染,极易破损和污染,建议出台人性化措施,在牵引车前牌和后牌清晰的情况下,牵引车的后牌照污染时,以警示批评教育为主不宜行政处罚驾驶证业务。
如,借鉴个别交警部门出台的人性化执法,在汛期雨区不许处罚污损号牌,可以责令驾驶员擦洗干净驾驶证业务。
5、畅通言路,及时收集到路面执法的信息,把问题消灭萌芽状态中驾驶证业务。
各执法单位开通24小时服务和投诉电话,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维护人民交警光辉形象驾驶证业务。
6、取消内定任务驾驶证业务,变相分解罚款指标:
虽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均明确规定了不许下达罚款任务,但现实交警业务管理绩效、评比和考核离不开纠正违法起数、查处无证拘留人数、计分人次、记12分人次、查处超员、超载起数等,形成了交警大队、支队评比攀先,在基层演变成了带指标、分解的罚款任务,催生了乱罚款、凑任务局面驾驶证业务。
最后驾驶证业务,我们恳请公安部交管局能够及时调查研究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实施情况,到大型运输市场、企业管理者和各类驾驶员中调研,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广大货车车主、驾驶员实际困难!
遵循科学发展观驾驶证业务,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形成“以人为本、严格立法、规范执法,畅通有序”的局面同样也是我们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期望!
以上所言驾驶证业务,难免谬误,不妥之处,还望海涵!
此致
反映人:王金伍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
2、2013年7月,联名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书驾驶证业务。
关于提请对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68条依法进行审查的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司:
我们发现由公安部于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与法律相抵触,现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规定》进行审查驾驶证业务。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冲突: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证业务,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一个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驾驶证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证业务。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规定》是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制定的驾驶证业务。但《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将到达累积记满12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之规定相冲突的。《立法法》第78、79、80、88条规定的法律位阶关系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定》是上位法,上位法的效力要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得相抵触。所谓不相抵触,就是制定部门规章必须以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已有相关规定为前提,以这种相关规定为根据,否则就是相抵触;部门规章不得作出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已有的明文规定相冲突、相矛盾、不一致甚或相反的规定;部门规章除了不得作出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已有的明文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外,还不得作出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规则相抵触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到达累积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只是规定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业务。而作为下位法的《规定》擅自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规定:到达累积记满12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属于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作为部门规章的《规定》不仅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的明文规定相冲突、相矛盾,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与方便以及保障交通安全的立法精神相抵触。总之,《规定》68条规定,将到达累积记满12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是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是违法的,属于越权行为,滥设行政处罚。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冲突: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法规对处罚已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规章只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驾驶证业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累积记满12分的处罚措施,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业务。而《规定》第68条规定:累积记满12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是突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累积记满12分处罚措施的具体规定,是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违背的。并且也是与处罚法定的原则相违背的,处罚法定原则要求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然而累积记满12分注销处罚的依据是不合法的,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是没有上位法依据的。而且累积记满12分注销的处罚措施也是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违背的,这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能单纯以处罚为目的,为了处罚而处罚,一罚了之,而应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强对受罚人的法制教育,使其指导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保证今后自觉守法。这样才能达到处罚的真正目的,最为有效的保障法律的实施。因此《规定》第68条之规定也是与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相违背的,没有突出教育的重要性而是一味的强调处罚。
三、将到达累积记满12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也是与累积扣分制度的立法精神与目的相违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确立了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累积扣分制度驾驶证业务。机动车驾驶证累积扣分,在法律上属于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措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是指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对行政被许可人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被许可人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附属性、中间性、教育性的特点。由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效果对于实现行政许可的目的具有极大的影响。而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施行)中,将到达累积记满12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设置,有替代惩戒性的行政处罚倾向,也与累积扣分的中间性、教育性特点相悖,在形式上看似严格了监督,强化了管制,维护了交通安全,但实际上这种注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行政权对私人合法权益的过度干涉,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便民和效率乃至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是相违背的。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较多的累积记满12分注销的情况,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注销现象导致了很多消极的社会影响,再加上交管部门对于这种注销执法缺乏程序上的约束,有较大的随意性,进而也导致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于注销执法的强烈的抵触情绪。因此,有必要回归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累积扣分制度的中间性、教育性本义,对累积记满12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在法治精神、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指引下,坚持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措施的附属性、中间性、教育性的特点,以小额、渐进的累积扣分制度并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取消累积记满12分注销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最终实现有效的交通管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对于广大车主及驾驶员是不公平、不公正的驾驶证业务,在现实社会中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关于驾驶员记分降级之事矛盾现很严重,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不合法驾驶证业务。在实际中,降级不合法不合理造成很多司机赖以生存饭碗失去,对底层的驾驶员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每过一个月,这样的事情在增加,司机没有啥好办法。据公开资料显示,河南郑州市1月就有1585人一次被记12分,而武汉市就有万名驾驶员被一次记12分的。我们了解统计多省地级市,1-5月驾驶证降级6000余人;某地级市1-5月驾驶证降级5096人,目前没有接受处理的还有3036人。
现在主要还存在的问题是驾驶员降级很随意,造成了很多驾驶员当记10分左右时,有证都不敢开车了驾驶证业务。由于记分不合理也诱发了腐败的空间,据我们了解,有的地方不良交警以扣12分为要挟,迫使司机私下交易,不扣12分可给交警万元。目前,技术监控过多过滥和取证不规范造成的后患,很多地方技术监控取证成了创收的手段,货车被记分30分之上就无法消除,而最多的一台车在宁夏,82天被记录228次(附件内)。最近,我们打电话询问了河北、河南、内蒙古、山东、湖北、陕西等地市级车管所,1-5月被记满12分的多的超万人,少则5000多。以下附上我们联系到的司机一次被交警扣12分之上的名单。
一次被交警扣12分之上统计表(略)
公安部作为国务院的一个部门,进行部门立法时即制定部门规章应以宪政和民主精神为指针,朝着民主化、科学化、开放化方向发展,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首先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驾驶证业务。部门立法应遵循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把公平为确立部门立法的基础,对部门立法的效用、利益归属、发展方向、总量及能否顺利实现宪法原则、补充法律规则和便于相对人权益实现都有决定性影响。其次是积极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关系,部门立法要顺应行政改革的大势,打破立法不协调、不均衡局面,实现从传统的威权行政、直接干预式的部门立法过渡到积极行政、服务型行政立法的转型,一方面要规范巩固、制约部门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要激励部门的积极行政,为公益和私益的增长创造更多机会,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依法参与行政、监督部门行政权的行使。
因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广大驾驶员车辆所有人的权利,向贵办提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的违法审查申请,要求贵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或自行废止驾驶证业务。为了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任何违反法律的部门规章都要及时的予以修正或者废止。
此致
联名申请人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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