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转学联系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转学联系函》转学联系函。
(二)家长凭《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转学联系函。
(三)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转学联系函。
(四)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转学联系函。
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时间相同转学联系函。
转出手续一般应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学联系函。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评价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转学联系函。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转学联系函。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评价表》复印件转学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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