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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审核过已开标的产品可以随意更换吗?

  我公司参加了2012年4月27日浦江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浦江县壶江初级中学数字公共广播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PXJ2012-8)”的采购活动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公司权益,对此,我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向浦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了质疑,对其作出的答复我公司有以下方面不能接受,特向公众发文探讨:

  1、本公司(广州市锐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递交的询价资料,通过浦江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已认可后于2012年4月27日合法开标,中标方为浦江县安讯电子有限公司,因中标方在未通过向本公司和本公司金华代理商询价及索取资料的情况下,向政府采购中心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在2012年5月2日发出中标通知书,浦江县安讯电子有限公司在招标后才知道他的报价根本无法实现向采购方供货的条件,所以直到现在无法跟采购方(壶江初级中学)签订有效的采购合同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因此他多次向采购方无故诋毁本公司产品,导致了本公司产品在金华市场产生了一个不良的后果,现在他一直在要求采购方更换采购文件所规定产品,已达到他的目的。为什么政府采购中心已合法开标产品,可以让中标供应商随意更改,这是否存在着某种厉害关系(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2、浦江县安讯电子有限公司在中标后已逾期3个月,为什么作为一个合法的政府代理机构,不按《政府采购法》、《合同法》规定予以处理,而一再支持中标方无理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难道通过合法审核过得中标产品也可以让中标方朝令夕改的吗?(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认为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上述事项的发生使我公司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特向社会大众探讨,希望大家能给我司一个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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