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守理与贵司——深圳市千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所租赁的办公室地址为千木物业西乡创新园8507。因贵司是与深圳市恒信宝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形成租赁关系承租该园区物业大楼,根据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6民初2499号(一审判决)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终15112号(二审判决),深圳市恒信宝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二审均已败诉,根据判决,深圳市世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信宝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15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贵司承租的该物业已经超过承租人租赁期限,贵司已经不具有对该物业的经营和管理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 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 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我方根据法院的判决及以上法律、法典相关条款,特此告知于贵司:
1、于即日起解除与贵司在2022年2月17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
2、因二审判决下达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但我方已全额缴纳2022年8月份租金,且贵司未对8月份物业大楼多次被锁门的情况作出任何解释,且严重影响我方办公经营,因此贵司存在违约和欺骗行为,我方保留起诉贵司的权利;
3、自2022年8月以来,该物业楼已经多次被锁大门,且同时有多方闲杂人员长期停留、驻守在一楼大厅,严重影响我方办公、影响我方接待客户、招聘用工人员等,为我方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而我方2022年8月已经足额缴纳租金,属于贵司违约在先;且在该物业权属未清晰之前,我方有权延迟或暂时不交租金,贵司不得因此收取我方滞纳金;
4、自9月份以来,贵司对电梯植入芯片后电梯不能正常使用,且多次对我方进行催收,更加严重的影响了我方的企业经营;
5、本人与贵司签订的合同为2022年2月17日,而2021年12月27日时,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6民初2499号(一审判决)已经下达,贵司隐瞒我方继续与我方签订租赁协议和收取房租,该行为存在诈骗行为,我方保留对贵司起诉的权利。
6、根据贵司与深圳市恒信宝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转租模式,我方认为贵司存在疑似与小鹰租赁(小鹰找房)类似的诈骗方案,鉴于贵司违约在先,且已收取我方三个月押金,贵司未能按时、按约保障我方企业正常经营环境,我方将根据情况抵扣对应足够月份的租金后搬离或直接与一房东签约,贵司不得阻拦和限制我方与一房东签约或搬离,同时我方保留起诉贵司违约和诈骗的权利。
特此告知
展开全文
黄守理
2022年11月16日
法院粘贴的限期搬离通知书
声明
1、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
2、本网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留言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本站编辑修改或补充。
4、如本网站转载的作品涉及版权问题,请原作者持相应版权证明与本网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