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湛江中院发布行政诉讼六大典型案例。
目录
1.江某诉某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陈某某等人诉某房管局确认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案
3.某公司诉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5.某公司诉某税务稽查局、某税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6.苗某诉某海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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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诉某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江某因与他人同名同姓,于2003年11月和2005年8月分别被公安机关以犯有贩卖毒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前科为由,错误登记在“广东禁毒系统”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中。江某发现该情况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要求纠正错误的登记,但公安机关一直对该记录未做清除处理。江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系无犯罪前科人员,经江某多次反映,公安机关仍未对错误登记的犯罪记录进行删除处理,致使该项错误持续存在十多年,明显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江某的合法权益明显造成了损害,应予赔偿。故判决某公安局赔偿江某损失50000元。
【典型意义】
法定职责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存在错误履职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同时应当对因消极履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错误将行政相对人作为犯罪前科人员录入公安系统的行为负有自行纠错的职责,但其长期消极不作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及工作一直受到困扰和损害,法院裁判其纠正错误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有力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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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人诉某房管局确认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等53人原为湛江市某区1期保障房的租户。2019年6月3日,某房管局作出《重申更换住房证的通知》,载明“为了规范廉租房合法使用…决定对现租用廉租房住户的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并重新签订租赁合约、换发新住房证”,并要求原保障房住户携带街道及社区出具的家庭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该房管站进行复核、换证,告知“如果没有街道及社区出具的家庭低收入证明的住户,统一按公租房租金收取。逾期不提供资料复核、换证者,将视为放弃租用资格,并按公租房有关规定处理”。陈某某等53人认为该通知中要求其提供街道和社区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属于增设义务,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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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管局作出的《重申更换住房证的通知》依据充分,合法有效,判决驳回陈某某等53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解决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本案中,廉租房的租赁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之一,其目的是解决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故租赁对象需符合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原承租户家庭情况的变化,基于真正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需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核查,以重新确定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范围。本案涉及廉租房租赁的社会热点问题,强调了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设计的目的,对于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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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市某大道北79号开始建设建筑物。2018年6月29日,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07663.79元的行政处罚,对超出建筑退缩线建筑面积660.61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限期予以拆除。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2月22日,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涉案违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某公司仍不服,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一直未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经催告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某公司超出建筑退缩线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对规划实施影响的660.61平方米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没有超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相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恢复城市面貌以及推动城市建设发展。本案例对于引导、规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建设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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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19日,某县土地交易所受该县土地征用储备服务中心委托挂牌出让某休假村,用途为旅游办公综合用地的地块。某公司于2006年11月17日竞得该地块,于2008年4月14日领取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某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8日批复同意县住建局报来的《某片区旅游总体规划(2015-2035)》,又于2016年11月15日批复同意县住建局报来的《关于审批某旅游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请示》。2017年11月30日,县住建局批准某旅游项目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2019年3月7日,县住建局向某公司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随后,该公司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行政机关职能变更,县住建局的该项审批职能由县自然资源局承继。2019年12月12日,该县自然资源局退回某公司递交的相关材料,并在申请材料的文件袋上写下“已告知委托方此地是综合用地不能报建,需补办改变地类后”的字样。某公司不服,认为自然资源局不向其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遂提起该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局应当对申请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但其对申请材料予以退回,其行为已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据此,责令自然资源局于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
【典型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本案系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工作,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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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税务稽查局、某税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因某公司涉嫌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扣未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少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某税务稽查局对其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既未按照收到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予以配合,亦未向某税务稽查局提供相关的账册等材料。随后,某税务稽查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存在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和偷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合计处以罚款33915.07元,并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该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某税务局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税务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某税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税务征收管理过程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设置账簿,保证其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将相关账簿、凭证妥善保管,以及在税务检查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义务。税务机关则依据其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其中既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也包括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另行发现获取的资料,来认定事实和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等行为。通过该案例,引导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依法保存完整的账务凭据,并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和提供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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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诉某海关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3日,苗某前往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利用其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购买了其女儿指定的免税商品,由其女儿用于二次销售。2月14日,苗某携带该批免税品乘坐轮渡前往徐闻,在徐闻港到达大厅被查获。经检查,苗某携带的免税商品有兰蔻全新精华肌底液套装(100ml×2)8套,总价11188.8元,并有兰蔻赠品11份。某海关于当天向苗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上述涉案免税商品。苗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一级海关在复议审查期间查明苗某在2022年2月3日至14日期间,先后5次从海口返回徐闻,共购买免税商品137件,大部分为女性护肤品,其中海蓝之谜修复精粹水(150ml)共计购买48瓶。2022年6月2日,上一级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苗某仍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苗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湛江首宗关于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的行政处罚诉讼案,当事人在短时间内多次往返海南岛购买大量的护肤品,显然已远远超出了其与家人、朋友日常的正常使用数量,是在破坏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通过对本案的审理,规范对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核、执法程序,从源头上保障离岛免税政策的顺利施行。
【来源】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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