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小店吹牛皮
未及时登记企业有关信息
未悬挂营业执照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
治理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
可否更加包容审慎?
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
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执法理念与方式
推行包容柔性执法
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减轻处罚清单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或者违法行为源自生产者
经营者已履行了其进货查验等义务
本身并无严重过错,又及时予以改正纠正的
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
1、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3、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适用条件 |
1 |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 |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能使公众辨明为广告;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 |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1.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6 |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 1.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7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8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1.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2.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9 | 经营者商品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1.适用于零售商等经营者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0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1.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保护记录;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1 | 参加传销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3.非明知为传销仍然参加,且在参加传销后没有参与实施软暴力等行为;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2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3 | 计算机软件侵权 | 1.立案前或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4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5 |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6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7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8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19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0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1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2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3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4 |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5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6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7 |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8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29 |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0 |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3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4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5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6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7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8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39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0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1 |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2 |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3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4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5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6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7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8 |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49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 1.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50 | 使用单位使用尚未取得《定期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 | 1.仅适用于特种设备已经定期检验,检验人员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为未发现问题、检验合格、监护使用),但使用单位在收到检验机构下发的《定期检验报告》前,使用特种设备的;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下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应当具备的条件 | 减轻后的处罚类型及幅度 |
51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1.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百元的; 2.食品经营单位被投诉举报后,办案单位现场调查未发现销售被投诉举报的过期食品;办案单位现场调查发现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主动清查整改,三个工作日后现场复查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 3.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额度为货值金额10倍,最低500元。 |
52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1.首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营面积≤50㎡; 3.无证经营时间在30天以内; 4.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5.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6.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 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最低5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
53 | 网吧、文具店、书店、花店等未经许可兼营少量预包装食品 | 1首次被发现实现此类违法行为; 2.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来源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3.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不再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4.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 罚款2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
54 | 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1.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不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依《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应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方处2000元以下罚款); 3.不属于同一产品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情形; 4.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罚款2000元;货值金额1万以上,按货值金额1倍处以罚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依法可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不没收食品。 |
55 |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 | 1.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超越范围生产同一类别不同品种明细的食品(例如:食品生产单位持有品种明细为“普通挂面(粮食加工产品 0103 挂面)”,超范围生产花色挂面和手工面); 2.食品生产单位主动停止生产和召回违法生产的食品; 3.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该食品品种明细的生产许可,或不再生产超出许可范围的食品;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 罚款5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
56 |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1.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等超出许可的范围,从事冷食类或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等行为(如“拍黄瓜”); 2.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超过五千元; 3.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4.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相应许可,或不再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活动;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 罚款1000元,免除其它处罚。 |
让执法有温度
让市民有感受
让企业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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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场监管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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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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