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京尹律师李冲冲代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争得服务费9万余元!
原告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与被告深圳某网络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公司的提供带客服务,被告公司按照其所获得的总价款的 2.225%支付原告服务费。被告网络公司与本案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其为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京西山某项目提供带客服务。
之后,原告公司员工吴x带客户潘x购买本案第三人的北京西山某项目房屋,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三人公司收到全部房款419万元。但被告与第三人公司就该笔服务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公司支付被告公司服务费104750 元,第三人公司已于2021年12月支付该笔服务费,但按照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公司应按照房屋总价款的 2.225%支付原告服务费,但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02 法院判决
一审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深圳某网络公司支付原告服务费93227元。
之后被告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京尹律所李冲冲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诉。
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律师观点
京尹律师李冲冲: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深圳某网络公司认可应当支付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服务费93227元,且已经收到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深圳某网络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支付服务费93227元。故深圳某网络公司所提上诉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京尹律师李冲冲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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