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政府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三抓三促”行动,加强和规范县政府督查督办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和省市县各项决策部署快速落实,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及《甘肃省政府系统办公部门“三办”“三服务”工作提质提效提标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督查督办,是指县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围绕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细,适时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督促办理。
第三条督查督办要坚持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指出存在的问题,以督帮改、以督促干,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
第四条县政府办公室是具体承担县政府督查督办任务的主体。
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抓总,各联系领导的科级干部按照分工主抓相关领域督查督办。督查专员具体牵头负责,整合各政务服务人员力量,强化协作配合,组建“专兼结合”的督查督办队伍,推动形成“大督查”工作格局。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督查。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指定。督查组成员根据督查事项确定,可适时抽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督查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县政府常务会等重要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市、县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重要批示和其他督办事项的贯彻落情况;
(五)省、市、县列民生实事办理情况;
(六)上级交办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七)网民留言和信访件的办理情况;
(八)县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行政效能;
(九)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第六条督查督办对象包括:
(一)县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下属单位;
(二)各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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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市驻西有关单位;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七条县政府督查督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坚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等方法。
第八条组织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按照督查事项确定、督查工作准备、督查工作实施、督查结论及整改的程序开展。
督查工作开始前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和方式等。
督查过程中,督查人员应当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实施主体应当形成督查工作报告送县政府,并向督查对象反馈发现的问题。对于督查工作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整改,督查实施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踪核查。
第九条督办交办的流程
(一)对县政府党组会、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县政府专题会交办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政务人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责任人和办结时限,以《交办单》的形式清单化交办,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对特别紧急的事项,盯住督办、限时办结,办理情况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确保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工作进展;
(三)对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涉及的政务人员进行分解细化,提出具体办理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以《督办通知》转交具体承办单位,并及时询问办理情况;
(四)对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重要批示和其他督办事项、网民留言和信访件,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政务人员建立任务落实台账,定期跟踪进展,督促任务落实;
(五)对省、市、县列民生实事,上级交办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的政务人员负责向涉关乡镇和部门发文交办,各相关政务人员按季度收集整理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督查、发函督办;
(六)对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合督查或确定专人督办催办;
(七)对需要长期坚持推进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督查计划,确定具体督查事项和开展时间,经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开展督查。
第十条强化协同对接。积极与市政府督查机构沟通和衔接,做好市政府各项督查的承接和反馈问题的分解、交办、整改,及时向上汇报督查督办工作成效和特色亮点;加强与县委办公室的工作协同,合力开展全县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加强与巡视巡察审计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合作,配合开展整改情况的督查督办;县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督查督办,防止多头督查、重复督查。
第十一条推动成果转化。对前述所有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推进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撰写督查督办工作通报,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工作建议,及时呈送主要领导和县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对在督查督办中发现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工作不实、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以及对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未按时限报送进展的,视具体情况,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在全县范围内点名通报批评,省市驻西单位同步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必要时按有关程序转组织、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是本辖区、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县政府下达的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并对上报的督查反馈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县政府督查机构在本单位开展督查工作要给予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制:雷玉玺 责编:任彦虎 编辑:郭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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