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我市近日出台政策,支持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后。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再推四大举措,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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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可申请延长公贷期限
职工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需要提醒该类职工的是,延长后的公积金贷款整体期限不得超过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最长贷款期限,即普通公积金贷款不超过30年;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已还贷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30年。
2.放宽职工公贷申请的缴存条件
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需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前6个月内存在补缴公积金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本次新推举措中,针对职工因单位未能在疫情防控期间连续按时缴存公积金,而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发生补缴情形的,视同正常缴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3.职工逾期还贷记录不纳入个人征信
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可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部门认可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鉴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存在的特殊情况,本次新推举措明确,在此期间未能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逾期记录不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记录。
4.延长职工购房提取所需票据有效期
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我市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在本市或异地购房后,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购房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在三年以内的均可提取,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开具时间计算。本次新推举措对职工办理购房提取的票据有效期进一步予以延长,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购房票据开具时间已经超过3年的,有效期可以相应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通知原文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中心已于2020年2月2日发布了《疫情期间不出门也能办理公积金业务》的提示,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延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后的期限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规定最长贷款期限。
二、上述职工因单位未能在疫情防控期间连续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发生补缴情形的,视同正常缴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上述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逾期记录不纳入个人信用征信记录。
四、上述职工办理购房提取所需票据的三年有效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到期的,票据有效期可以相应延长至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
我中心将为以上职工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医疗等单位做好服务对接。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扩散,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尽量选择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自助渠道在线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具体要求详见我中心发布的《疫情期间不出门也能办理公积金业务》)。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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