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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明区发布15条惠企措施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附措施详情)

小鹏 企业服务 2020-02-18 12:19:40 7957 0 疫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根据《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深圳光明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15条惠企措施详情

一、减免物业租金费用

(一)对租用区政府以及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管理费、停车费。对承租区级公租房、人才住房、产业配套宿舍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上述物业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得上调租金。

(二)引导协调光明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中小企业物业租金,鼓励倡议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适当减免物业租金,对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减免物业租金的主体,优先给与光明区各类优惠政策支持。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三)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可在市级政策支持基础上叠加享受。

(四)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协助辖区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新增贷款、对到期的贷款予以续贷或展期、减免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利息以及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三年内银政合作上予以优先考虑。

三、大力推动稳岗就业

(五)按照广东省关于企业复工时间要求复工的中小企业,如有湖北籍员工受疫情影响未返深上岗,企业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的,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政府根据实际未返深上岗的湖北籍员工人数,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企业进行补助。

(六)支持企业有序复工,中小工业企业由于未达到疫情防控要求条件,复工时间比广东省要求时间延迟半个月以上,且继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的,政府根据企业复工前2日尚未返深员工人数,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企业1个月补助(第五条措施已补助人员不重复计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如存在上述延迟复工情况,且按照政府防疫工作安排有序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支持。

四、加大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支持力度

(七)对生产口罩、防护服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企业,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防控疫情需要扩大产能而租用厂房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予以全额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支持辖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开展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企业2个月补助。

五、放宽政企资金兑付时限要求

(九)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经济发展资金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抓紧组织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申报,予以优先兑付。

(十)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企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达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

(十一)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欠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六、降低企业违约风险

(十二)鼓励辖区企业友好协商解决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的合同事项,携手共渡难关。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企业,区政府指导企业申请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积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十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

七、优化对企业政务服务

(十四)通过政务服务网站、“i深圳”等平台支持企业采取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等非接触方式便捷办理政务服务,最大程度降低感染风险。优化业务审批流程,拓宽“秒批”服务范围,推动更多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八、设立防疫专项荣誉表彰

(十五)对在疫情防护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金融机构、园区运营方以及个人等各类优秀主体进行专项表彰,在政府项目合作、政策支持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本措施所指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生产经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积极配合区政府防疫工作的民营企业,但不包括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

企业复工后因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企业园区内出现两例以上员工确诊新冠肺炎的,不得享受本措施相关支持。

对中央、广东省、深圳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光明区全面贯彻落实。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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