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坪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近日,深圳坪山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深圳坪山区实际。制定深圳坪山区社会餐饮单位(不含集体食堂,以下简称餐饮单位)经营和疫情防控相关事项
深圳坪山区社会餐饮单经营和疫情防控相关事项
一、落实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应急预案(方案)和责任人。签订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承诺书。做好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紫外线空气消毒灯、洗手液、红外线测温仪等防护物资的储备。
二、暂停提供大厅、堂食(含包厢)就餐服务,仅限提供到店自取、网络或电话等外卖订餐服务。餐饮单位须在门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暂停堂食服务”标识。禁止未佩戴口罩人员进入,对进入人员一律进行体温检测。
三、保持场所内部环境整洁,落实每日场所、餐厨用具、容器、设备消毒并进行公示,保持场所空气流通,及时分类清运餐厨垃圾。
四、落实员工防控管理制度,特别是重点疫区人员的管控(隔离、报告等)。每日实行员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每日出勤人员姓名、身体状况、工作岗位等,并按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做好员工防护培训,要求所有员工上下班正确佩戴医用口罩。员工每天进入经营场所前进行检测体温。
五、落实食品安全制度。选择向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疫情期间允许经营的供货商采购原材料,落实采购各环节索票索证制度并存档记录,禁止采购不明来源的食材,严禁经营、储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
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调整或终止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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