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深圳市人大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草案提出、专题调研、征求意见、审议、表决,各个环节都特事特办,不到3个月,《条例》便经市人大常委会一次审议通过。条例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按货值的三十倍处罚,处罚额度较广东省刚刚通过的相关法规(最高处罚货值20倍)更大,堪称“最严立法”。这意味着,在深圳“食野味”要付出更高代价。
特区最严立法保护野生动物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禁止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呼声不绝。深圳市人大迅速行动,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率先以最严立法禁食野生动物。
深圳版的“禁野令”到底“特”在哪里?
其实早在2003年,深圳就颁布实施了我国首部禁止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此次通过的《条例》可谓是2.0升级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深圳此次通过的史上最强“禁野令”,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范围。在此基础上,还明确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透露说,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非食用性动物有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在检验检疫标准上与供食用的动物不同。而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了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
最强“禁野令”处罚有多严厉?
《条例》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变通优势,结合深圳实际设置了比相关上位法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是加大了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条例》规定处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比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幅度和额度都有所提高,突出了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原则;
二是适当加大了对与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相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违法提供场地或者交易服务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或者图案制作餐饮招牌和菜谱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也就是说,违法食用野生动物者要受罚,“食野味”组织者更要从重处罚。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的饲养、生产、经营、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以及广告宣传等供给端的违法行为,都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体现了落实全链条管控的立法精神。
此外,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信息还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实施惩戒;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食用动物“白名单”更宽泛直观
粤港澳大湾区是世界人口和经济的第二大湾区,深圳作为其核心引擎,对市民的国际公民意识提出更高要求,率先垂范遵守国际规范成为当务之急。对深圳率先立法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市民和网友们纷纷“点赞”,认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身,不仅仅是降低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需要,还展现了深圳作为一座国际化城市的文明风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深圳市民最关注的是哪些动物可以食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市民可食用动物的“白名单”。进入名单的可以食用的陆生动物包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记者看到,这较之前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出的“白名单”作了较大修改,范围也放得更宽,禁食范围未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目录”中列出的10种深圳市场上主要销售、市民普遍食用的家禽家畜,既便于市民更加直观、清楚地知道哪些动物可以食用,又起着引导和导向作用。
此前,在2月25日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引发市民广泛争议的热点之一甲鱼、牛蛙能不能吃,3月4日,国家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中华鳖(甲鱼种类)等大部分养殖龟鳖,以及牛蛙、美国青蛙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等名录,按照水生物种管理,可养殖食用。这也意味着,甲鱼、牛蛙不属禁食范围。
最强“禁野令”会不会对相关产业造成影响?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经过调查研究,深圳市范围内目前不存在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饲养业,餐饮、交易等方面所占市场份额也很小,因此深圳有条件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而“禁野令”颁布后给养殖户造成的损失,《条例》也规定,经许可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野生动物繁育、饲养,因实施本条例被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舌尖上的安全”更重要
我国素以食材丰富、美食众多著称,许多地方都有食用野味的习惯。严酷的疫情之下,消费者大多知晓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该吃,这已成为民众共识。事实上,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多次组织开展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专项整治,2016年国务院还批准建立了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专门成立了由25个国家部委参与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但消费者在不同饮食文化背景下,对食用野生动物的消费惯性很难在短期内改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迅速制定的《决定》规定,除法律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属于禁止食用的动物范围。深圳的《条例》贯彻这一精神,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说,不吃野生动物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通行要求。深圳要打造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理应对标国际规则,通过立法推动公众培育健康卫生的理念和文明的饮食方式,体现“先行示范”的责任担当。他表示,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通过立法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事实上,食品安全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和必须面对的问题,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交流也是世界各国在21世纪新兴发展起来的研究方向,亟需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专业机构广泛关注与参与,通过逐步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最终形成理性消费。华南食品安全研究专家也纷纷表示,与“舌尖上的享受”相比,“舌尖上的安全”显然更重要。
条例全文如下:
(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 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繁育、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
第八条 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九条 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
(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商品交易、餐饮等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以及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以及在临时交易场所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本条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全体市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经许可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野生动物繁育、饲养,因实施本条例被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在前款规定场所以外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明知行为人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销毁相关招牌或者菜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以药膳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药膳名义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私自屠宰家禽家畜的,并处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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