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表决通过!《条例》明确,在酒楼、餐馆、食堂、农庄、会所等经营场所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食用野生动物类型进行处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购买或出售野生动物最高罚货值30倍;公职人员食用野生动物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上述规定处罚后,移交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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