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幼儿园应当成立膳食管理组。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对膳食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可以结合季节变化等因素,每学期组织1至2次检查。幼儿园的餐饮服务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自主经营、自行管理,不得委托承包。
在伙食费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儿童伙食费应当独立核算,每月结算。儿童连续请假2天以上的,幼儿园应当按N-1天结算退还伙食费。每学期末(转、退园儿童离园时),幼儿园应当将儿童伙食费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家长。幼儿园教职工伙食费不得从幼儿伙食费中列支。
在膳食营养配餐方面,《办法》明确,幼儿园保健医生负责营养配餐,核算和分析儿童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编制营养平衡的儿童带量食谱。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儿童食谱。根据本地区、本季节市场食品供应情况,结合儿童伙食费标准等,幼儿园应当合理地选择食品种类和数量,并按照同类互换、多种多样的原则调配每日膳食,做到平均每天摄入12种以上食物,每周25种以上食物。
在厨房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幼儿园厨房应当做好每天每餐食品留样工作,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幼儿园应当实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有幼儿园园长或者副园长与儿童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此外,《办法》明确,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记者:林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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