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次破冰!深圳成为国内首个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城市!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深圳先行一步,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对于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关于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的积极落实。此前,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个人负债无力偿还,却不能用同样的方式解决。由于我国仅有企业破产制度,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的破产法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在这个角度上来讲,深圳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破冰。债务人申请: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债权人申请: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免除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的范围比较谨慎,主要为个人创业者,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就业。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深圳的商业环境息息相关。众所周知,深圳是一座创业之城,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创业密度稳居全国第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不同于企业,企业有《企业破产法》保护,但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不同,如果负担不起债务,不能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从这个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符合现阶段深圳商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深圳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历史使命。早在1993年,深圳就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国家企业破产法的出台积累经验。现如今,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探索,不仅展现了深圳先行先试的改革气魄,也为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积累了经验,探明道路。深圳作为创新创业的沃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越来越成为共识,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对此最好的印证。归根究底,创新驱动的实质是人才驱动,推动经济市场繁荣稳定的关键因素同样在于“人”。个人破产制度重在“个人”,深圳率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市场退出机制将进一步得到完善,意味着经营风险不再无限转嫁到个人和家庭,从而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免去“个人”创业者的后顾之忧,甩开膀子放手干,鼓励创新,为经济市场源源不断注入“活水”。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诚实”和“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当诚实而不幸的“个人”陷入债务危机,有法制力量兜底,及时为债务人提供保护,宽容失败,让债务人有机会走出危机,体面退出、重头再来。个人破产等于债务免除么?个人破产制度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吗?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必须经过一个3年到5年的考察期,期间破产人只能保留基本生活费,其余的收入用于债务偿还,并严格限制消费与职业资格。此外,《征求意见稿》通过多重手段甄别申请人是否为“诚实守信而不幸的债务人”,避免恶意破产的“老赖”来钻空子。可见,破产保护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个人破产制度非但不是恶意逃债工具,反而有利于打击恶意逃债。深圳早在2002年就建成了比较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个人破产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之后,司法、税收、工商、银行、不动产登记管理等部门之间联系将进一步增强,形成联动互通的保障机制。条例落地,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有益于帮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创业者走出债务泥淖,给他们一个“安全气囊”与“救生圈”,有机会重新为社会做出贡献。深圳的营商环境也将因此进一步优化,让这片创业沃土迸发更大的生机与活力!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深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