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最新一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
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称《管理办法(试行)》)
自2020年6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根据新规,
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
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者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深圳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管理办法(试行)》,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管理办法(试行)》还明确,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深圳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市性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市性竞赛活动),防止竞赛性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全省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循公益、自愿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 第四条 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
● 第五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等工作。
● 第六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官网上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 第七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市委编办或者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经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 第八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当有本市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经教育部认定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经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活动举办单位的授权文书可作为全市性竞赛活动的举办依据。
● 第九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办方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全部主办方的上述材料;
(二)活动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教育部、省教育厅认定开展的全国性、全省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的授权文书(主办单位有明确指定省赛或者市赛组织单位的可直接提供有关文件)等材料;
(三)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四)主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六至第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五)市教育局认为应该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认定流程
● 第十条 每年7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7月31日,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申请。
● 第十一条 每年8月1日至8月20日,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者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 第十二条 每年8月30日前,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按规定对初核意见进行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竞赛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市教育局官网公布。
●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及其受托机构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四条 经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举办区级选拔赛或者分站赛、分区赛的,和全市性竞赛视为同1次)。
第四章 组织要求
●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 第十六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 第十七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者家长参加全市性竞赛活动。
● 第十八条 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 第十九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 第二十条 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深圳市教育局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 第二十一条 全市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布并印发给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者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球”“全国”“国家”“大中华”“广东省”“全省”“深圳市”“全市”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督导、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主办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全市性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市教育局将要求主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教育局有权要求竞赛活动主办方立即停止举办或者撤销竞赛活动,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停止举办或者撤销竞赛活动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市教育局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五条 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市教育局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 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市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深圳发布
声明
1、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
2、本网站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来留言告知,本站将立即改正。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本站编辑修改或补充。
4、如本网站转载的作品涉及版权问题,请原作者持相应版权证明与本网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