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吹哨人”!深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开征集意见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深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等多种方式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对于“吹哨人”,有关部门有义务保护好他们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追究法律责任。
市卫生健康部门也有义务设立公共卫生热线,公共卫生热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并对反映的情况组织开展调查核实。未来,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学校等单位和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等重点公共场所作为哨点单位,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监测网络,发生相关情况时,要2小时内上报。
如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区疾控中心负责组织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应急措施的意见、建议,通过技术分析和评估研判后,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在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也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市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书面报告广东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疫情期间的谣言,市政府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同时,对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等信息的作出具体规定,保护个人隐私。
此外,拒不配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今后将构成“违法”行为,轻者要批评教育,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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