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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首部地方《应急条例》。未来,遇到重大疫情时,如果不配合隔离要吃罚单。





根据《应急条例》规定,在出现拒不提供、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个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的,拒绝接受或者逃避卫生检疫、检查、调查、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的,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救治职责等情况时,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应急条例》还给疾控部门“授权”。面对重大疫情,疾控部门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和检测情况,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场所封闭、人员隔离或者疏散、样本保护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应急条例》,疾控部门在接到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或者隐患信息后,应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研判,如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通过监测平台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两小时内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如果属于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当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也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如确证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其中,区人民政府可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可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属于重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广东省人民政府。


《应急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此乃深圳首创。据悉,专家委员涵盖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卫生管理、应急管理、卫生经济等相关领域,委员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内容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郑健阳、深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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