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70%以上归属完成人,企业资助基础研究支出可享受公益捐赠政策,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可实施“同股不同权”……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条例作出不少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制度设计。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动力。深圳被誉为“中国硅谷”,科技创新是全国的一面旗帜。但是对标世界一流创新中心仍然存在差距,比如“卡脖子”问题仍然存在,原始创新能力有待提升等。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固定财政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资金投入比例应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为基础研究提供了持续稳定的资金“活水源头”。
条例还支持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会、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同时创设性地提出,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科技成果转化是加速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单位所有,一定程度影响了科研人员对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近年来,深圳等城市不断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允许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科技人员所有。
在此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创新变通,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晓东表示,通过赋权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和奖励前置到转化前,有利于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质量,从而更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同股不同权”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所谓“同股不同权”,也就是平常所说的AB股权架构,实行股权差异化安排。当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这种看似公平的制度,其实也有弊端——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但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之后多次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阿里巴巴、京东、新浪微博等中国企业选择在美国上市,很大程度就是冲着“同股不同权”去的。2018年港交所修订上市规则,允许“同股不同权”后,次年阿里就回到了香港上市。
条例变通公司法规定,允许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有特别表决股份的股东,除了创始股东外,还扩大到对公司的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这个创新规定赢得业界普遍“点赞”,认为此举既扩大了科创企业的融资渠道,又能减少其融资而导致的发展动荡,将有力地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决策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决策风险较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决策时往往瞻前顾后,容易错失发展良机。为了解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决策的后顾之忧,条例建立了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
总结此次新冠疫情科技攻关经验,条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这是我国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导的重大技术攻关作出明确规定。
内容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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