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深圳成为全国首批公益诉讼试点城市,5年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7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8件。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共督促治理被污染河流4条,保护被侵害、占用的林地及土地3700亩,督促进行水土保持、防范水土流失面积750余亩。
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时间较晚,制度设计层面尚不完善,国家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此次深圳率先在全国制定专门的生态公益诉讼法规,旨在将之前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固定下来,并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样本”。
谁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由于现行法规中此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致使深圳至今尚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鲜有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规定》就公益诉讼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发挥“一线”作用,可以就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直接提起诉讼;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益组织,也被授权可提起与其职责或者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由于专业技术性强、检验鉴定费用高、调查取证难度大等原因,往往诉讼成本高昂。即便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 “远水解不了近渴”。这也是目前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规定》降低了其诉讼成本,明确社会组织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依法申请缓交;社会组织败诉或者部分败诉,可依法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
同时,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来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实行慈善信托管理。该基金不仅可以支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也可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等。
生态环境污染具有持续力强且恢复难度大的特征,传统的事后赔偿、惩罚等救济手段难以及时制止和有效应对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针对此类问题,《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环保禁令制度,规定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起诉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生态环境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为了充分保障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围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出系统安排,要求环保公益案件受理情况、听证过程和听证建议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
《规定》重点对和解调解协议公开作出相应规定: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达成和解后,应当将协议内容向社会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继续审理案件,依法作出裁判。
内容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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