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介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两级法院支持和保障先行示范区建设相关情况。
“法者,治之端也。”1979年7月15日,中央批复同意在广东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厦门划出一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虽然有了“尚方宝剑”,但特区并未因此建立,改革开放也并未因此打开局面。因为无法可依、无规可循,无法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外界普遍持坐等观望的态度,少有人敢贸然来投资创业。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广东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厦门设置经济特区,并通过《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既标志着经济特区的正式建立,也昭示着经济特区自带“法治基因”。自此,深圳经济特区走上了一条以法治方式保障、规范和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高速路。
40年来,深圳的法治建设始终与改革开放同频共振,法治成为深圳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踏上新征程,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宏大目标,深圳如何释放出更大的法治红利,是一道新的“必答题”。《意见》准确把握党中央战略意图,紧紧围绕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认真研判改革发展中的矛盾纠纷风险点、法律法规空白点和司法保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防范和支持保障措施,将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支撑、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全国工商联近日发布《2020年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报告》,深圳与上海、杭州一道被评为“营商环境最佳口碑城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深圳加快建设先行示范区的题中应有之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正是深圳综合改革试点的一项重点任务。在这方面,《意见》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深化破产制度改革等一揽子措施,支持态度鲜明,政策“干货”多多,将对深圳产生巨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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