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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为自行车“让”路,自行车道将成“标配”

小鹏 深圳资讯 2020-12-03 08:18:40 5536 0






深圳将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立法,整治共享单车乱象。12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网页截图。

深圳要给自行车“让”路了!
根据《规定(草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标准和规划,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应当设置自行车道。未设置有自行车道的已建成道路,经科学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设置。

资料图。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深圳自行车道1440公里,约占道路里程(不含高快速路)的11.2%,远低于北京(超过95%)、上海(超过90%)等城市;而其中人非共板无隔离自行车道占比超过80%。

目前深圳自行车出行分担率约为8%。除自行车外,全市还有电动两轮车共计约350万辆(其中外卖、快递等民生行业约20-30万辆),原特区外占70%,车辆日平均骑行次数约为1.9次。总体上,深圳自行车发展环境滞后于城市发展。

此次立法也关注到共享单车乱停放现象对城市形象和管理的负面影响,用较大篇幅,从企业备案、指标投放、经营者责任、停放管理等各个环节,压实共享单车管理责任。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道路路侧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专项规划和设置指引,重点加强轨道、公交站点周边及大型商业办公区等热点片区停放设施建设,并组织实施。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市政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
资料图
《规定(草案)》明确了擅自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规模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参与车辆新增投放指标配置。


同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的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相应管理部门责令清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经营者终止运营前,应当将用户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收回投放的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和设备。在终止经营时未收回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和设备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收回或者撤除,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损毁车辆,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堆放至城市公共场所,不得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擅自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堆放至城市公共场所影响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清理,按每车处200元罚款。

深圳将打造“自行车友好城市”


早在2020年初,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就发布了《深圳市自行车交通发展规划研究(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给予自行车和其他交通方式平等的路权保障,因地制宜恢复自行车路权,逐步形成由“主廊道+连通道+休闲道”组成的自行车网络体系。

今年9月下旬,深圳市交通部门发布了《深圳2021-2035自行车交通发展规划》,提出了深圳自行车友好城市的相关指标。深圳将构建“安全、连续、便捷、舒适”的高品质自行车交通系统,倡导市民“365天天骑行”,将深圳打造为“自行车友好城市”,并提出了深圳市自行车友好城市建设三大指标16项具体指标。
规划提出,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推进深圳自行车交通发展。
第一阶段:重点突破阶段(2020-2025年)。明确我市自行车交通发展战略方向,打牢政策基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自行车设施建设,至2025年轨道站周边1公里自行车设施基本完善。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26-2030年)。大力推进自行车交通设施建设,打造一批高品质基础设施,成为城市绿色发展名片,至2030年,力争重点骑行单元自行车设施体系全面建成,一般骑行单元能够满足基本需求,自行车骑行风气逐步形成。


第三阶段:巩固提升阶段(2030-2035年)。完善自行车交通设施,全面弘扬自行车交通文化,至2035年,争取将深圳打造成为世界自行车友好城市,让自行车成为市民喜爱的交通工具。


意见反馈途径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已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2月20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电子邮箱:jjgw@szrd.gov.cn


传真:88101052


深圳人大网网址: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网址:www.sz.gov.cn






内容来源:深圳晚报、深圳卫视深视新闻、深圳交通运输局、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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