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确定深圳法院的网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确定合议庭成员,并最迟在开庭十日前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开庭前,法官可以传唤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了解情况,就回避、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应不迟于开庭前三天送达。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应当记入笔录,由法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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