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防盗防御。标题。第一行要有标题。
深圳盗窃案的辩护。文字。在进行法庭辩护时,分为两个部分。
(1)首先,向法院说明深圳盗窃案在法院行使抗辩权的辩护词。第二,向法庭说明辩护发言的依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
(2)首先,从原告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为深圳盗窃案辩护。
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为深圳盗窃案辩护。第三,从理性方面辩护。
法院辩护的主体结构:深圳盗窃案的辩护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和结论三部分组成。
(主要内容有三:一是肯定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二是谈辩护人出庭前的所作所为;第三,谈辩护人对整个案件的基本看法。
(是答辩的核心内容,深圳防盗答辩。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阐明的主要目的。基于被告人行为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证明被告人无罪、有罪或者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依据。所以通常需要辩论讨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什么样的犯罪,是否有较轻的法律条件,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是辩护词的归纳总结。一般来说有两个内容:一是防守的中心点;二是向法院提出对被告的处理建议。)
Xx省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xx的亲属徐xx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张xx在深圳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所有的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经过认真调查和严谨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疑点较多,难以定案。现依法发布以下答辩意见:
公诉人为认定张强奸杀人案而举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XX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液刑验结论,二是深圳盗窃案的辩护。
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发生,不能证明犯罪人是谁,基于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我仅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深圳盗窃案的辩护提出以下意见。
论血刑检验结论:深圳盗窃案辩护。根据XX市公安局作出的犯罪科学鉴定,死者资本的血型为B,阴道内的精液为A,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血型为A,唾液为A,因此公诉人认定这是张XX强奸杀人的重大证据。
作为辩护人,我认为死者阴道内的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XX属于同一血型,不能证明是张XX为深圳盗窃案辩护。因为现代法医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只能做排除鉴定,不能做同一鉴定。就本案而言,死者阴道内的精液为A型,可以排除B、O型血的人犯罪的可能性,但不能认定张XX一定是犯罪。
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在深圳有很多偷窃的借口。
关于深圳盗窃案被告身上伤痕的鉴定辩护。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XX的伤情均在右侧,即右肩、右耳后、右前额和右手。这和张XX的供词是一致的。张的解释是:事发后第二天早上,他正在家里买煤。作为家里唯一的男人,他责无旁贷,肩膀、肩膀、楼梯在身体右侧造成了很多抓痕。
根据常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需要辩证分析,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伤疤的形成时间来分析他的供词是否属实。根据公诉人出具的公诉书, 一案是在日作出的,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额头上的伤应该是在这个时候形成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案发当天没有人发现他受伤。
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XX去单位值班,单位的人并没有看到他在深圳盗窃案答辩中脸部和额头受伤的情况。张XX公司同事刘XX、王XX提供的书面证据。而且,张XX当天下班回家后,邻居再也没见过他脸上额头有伤。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还是公诉人当庭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XX日在深圳盗窃案的被告人。
但当天 时,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在深圳执勤时,可以证明张为盗窃案辩护。刘 、王 、黄 提供的书面证言证明了这一点。而且张XX在单位值班的时候,他看的报纸,做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XX在XXX上不在犯罪现场。
以上证据经张XX自己辩护证实,证明张XX在XX时没有时间作案。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XX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以作为深圳盗窃案的辩护。因为关系到人命,我觉得人民法院在取证的时候不要马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 修改并执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第 款的规定,宣告被告张无罪。
XXX日深圳盗窃案的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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