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就业活动中的责任以及深圳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九条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劳动者要求赔偿。说明:员工对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实是雇员、雇主的连带责任,即保证受害者的利益,雇员或雇主可以赔偿,如果雇主损失了,再找雇员。前款所称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说明:即工作行为。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只要你做的是个人的事情而不是为雇主工作,你就要对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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