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白色实线变道是违法的。不拍的话也没事!以后尽量避免!如果是拍照的话,也不会上传的那么快,网上找违法记录需要5-15天。目前只有网址,可以通过百度指定的官网或者通过第三方网站搜索。举例:你的车牌是广东B(深圳车牌);你在百度搜索深圳交通违章查询官网或者深圳在线车管所。您可以通过提供车牌号码来查看交通违规网站,车牌号码位于车架后6位,发动机后6位:http://www.schebao.com/wz/
可以在交通违章网上查看结果,包括罚款金额、违章时间地点、违章行为、扣分、违章城市。延伸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实施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支付救助或者丧葬费用,为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经济支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生命体征不稳定且虽然生命体征稳定但如果不采取治疗措施将会危及生命,或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导致伤者病程明显延长,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医疗费用。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体系,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市卫生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灾民的救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深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的保险数据及相关信息。第二章救助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市政府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市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和医药、法律、金融、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救灾资金的筹集和垫付;(二)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相关工作;(三)审批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事项和相关事项;(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作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二)受理和审查援助申请;(3)向符合条件的受害者提供援助;(四)依法收回预付款;(五)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三章救助资金管理第九条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照本市跨境保险年度保费的2%提取的资金;(二)依法追回的垫付资金;(3)社会捐赠;(四)救助基金的成果;(5)财政补贴;(6)其他资金。第十条保险公司在本市承保交通保险业务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救助基金账户支付到期金额。第十一条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应当全额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末救助基金不足时,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救助基金余额较大或严重不足时,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和深圳市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下一年度从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比例的调整意见,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 (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支付强险的责任限额的;(二)未参加交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三)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四)其他无法获得强制保险赔偿的情形。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一次性救助。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处理措施抢救受害人,并核算抢救费用。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进行抢救的,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四万元。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救助的实施第十四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规定的受害人需要救助基金救助,且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由于特殊困难无法提出救助申请的,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可以代为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第十六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提供抢救受害人的费用清单,并在收到清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标准核定抢救费用,并在核定费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抢救费用转入医疗机构账户。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对抢救费用进行核定时,可以向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定后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机构账户。第十八条 受害人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核实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救助条件的,应当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数额按照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数额执行。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救助的决定或者救助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垫付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垫付款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垫付款报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并定期将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三条 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向救助基金缴纳所应承担金额的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四条 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上年救助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救助基金业务统计报表和救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并抄送深圳保险监管机构。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交所应承担金额的,市公安交管部门按日加收应当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仍不缴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以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虚列治疗费用、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殡葬机构以欺骗方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款额三倍的罚款。第三十条 公安交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使用基金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申请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垫付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追偿垫付款的;(五)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代为保存。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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