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工作证据,协商不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根据雇佣关系,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用人单位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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