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0年1月27日19时许,原告驾着装有煤球的机动三轮车沿六(地)白(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24KM 600M时,他的三轮车因轮罐损坏停在了鲁西。这时,该县桑固乡郭桃楼村庄庄西区村民齐沈骏驾驶无证“飞财”机动三轮车从南向北行驶到上述地点
被告工作人员在调查现场后,要求刁奇强等人从刁庄村帮忙将车送到桑固派出所深圳法律案网。之后,刁綦江等人没有把车开进派出所,而是把车停在了刁参军的父亲面前。后来,被告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胡建华去刁庄村安排刁俊的家人照看好这辆车。2000年2月11日,被告人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不能确认事故责任通知书》,后刁参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告的三轮车被送到法院,2000年5月27日,原告将车从法院带走。
[审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没有向法院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七)项,确认被告对原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违法的。
被告赔偿原告煤球损失175元,运输费用200元,共计375元,最迟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深圳法律案网。
[评估]
本案是因车祸导致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既然被告要求刁奇强等人将车送到派出所,就意味着被告对该车采取了查封措施,而只是要求刁奇强等人协助实施这一行为,这一行为又一次被夏邑县人民法院(2003)夏敏载字第6号民事判决认可,因此在深圳市法律案网确立了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将其车辆交给他人扣押是违法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认为“送”和“扣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刁启强等人被送到派出所,但没有被拘留,扣押后也没有向被告人报案,这是事实。因此,原告不应以夏邑县公安交警大队作为被告深圳法律案网。被告认为刁启强等人没有按照被告的要求行事,其行为超出了委托权限。被告没有扣留原告的车辆,原告于2000年5月将车辆从法院带走。
因此,本次扣车不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在深圳法律案网的诉讼主体是错误的。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索赔应被驳回,不予赔偿。那么,哪个观点是正确的呢?
首先,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成立,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让他人将涉嫌造成事故的车辆送至派出所,属于暂扣相关车辆的处置行为,其本质是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夏邑县公安交警大队是本案的合格被告。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相关证据和依据,因此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被告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只是草草要求他人将车送到派出所,事后没有进一步落实,更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导致程序违法以及后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被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深圳法律案例网。
其次,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三,因为原告从法院取回车辆时没有提供车辆。损坏证据、损坏程度、损坏原因、船上丢失货物、损坏和丢失货物的价值等。因此不支持此请求。关于煤球丢失,由于被告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导致原告丢失煤球,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被告的无异议证据、生活经历和原告的请求,赔偿金额可确定为175元。
关于原告为取回车辆而发生的租车费用(交通费),考虑到原告为此可能发生的实际差旅费,该费用确定为200元内的合理费用,该费用是因被告行为不规范而发生的,应由被告承担深圳法律案网。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赔偿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原告未能给出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赔偿理由。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没有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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