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深圳有户口的,可以在深圳办理结婚证。非深圳户口者,不能在深圳办理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都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在mainland China与外国人结婚,大陆居民在mainland China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结婚,男女双方都要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本和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关系。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关或主管机关出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无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2)由所在国公证处或主管机关出具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领事馆)或所在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或所在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不是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四)三代以内属于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的。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8条接受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如下:(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2)要求已婚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3)当事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或丧偶);(五)当事人三代以内没有直系血亲关系和旁系血亲关系的;(6)双方自愿结婚;(7)双方提交3张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第四十一条签发结婚证,应当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步骤: (一)要求双方核对姓名和结婚意愿;(二)领取结婚证后告知当事人法律关系和夫妻权利义务;(3)见证当事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当事人签名按指纹”一栏签名按指纹;“当事人在证书上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填写或按下。(四)向婚姻登记双方颁发结婚证,并向双方宣布:领取结婚证,建立夫妻关系;(5)恭喜新人。参考来源:中国法院网-《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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